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然后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同时也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信托基金也称作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对象包括有价证券和实业。
要理解信托基金,首先需要厘清信托与基金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这种法律安排下,委托人把财产所有权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运营这笔财产,并将运营收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至于受托人如何运营,取决于信托所依据的法律以及信托法律文件里的约定。信托关系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
而基金是一种投资安排,一群人将钱以一定形式汇集起来,按照一定方式进行投资并享受收益,这里的方式可能是公司、合伙企业,也可能是信托。信托和基金的交集在于: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将资金集中起来,通过信托法律安排交给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运营,投资收益根据比例分配回投资者本人,这种为了投资而设立的信托安排通常称为"单位信托"。
基金本质上是在信托业务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将财产交与基金管理人来管理,通过专业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基金因加入了托管人而使资金运作更具安全性,信托在这方面并不强调。在中国,信托被重新定义后,特指经过行业整顿后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项目,与一般基金有所区分。两者在多个维度上存在差异。
从投资渠道看,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泛,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以股票和债券居多。从法律层面看,信托投资受《信托法》及其配套法律保护,基金投资则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律保护。从监管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须经证监会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监管,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批准,但需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接受银监部门监管。
从资金募集看,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的每份不得低于100万元。从流动性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让没有大的限制,封闭式基金通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动性较强,而信托计划在期限届满前不得赎回,但可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
关于信托基金的安全性,需要从多个层面来看。信托资金具有较高的安全保障,这源于信托制度的独特设计。第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客户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信托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要求。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还可以是大众,这种灵活性是券商、银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第二,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人们的合法财产一旦经过法定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债务人的追索。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仍可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信托之所以能隔离风险,主要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它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也一般独立于信托设立人的其他财产。
但需注意,这种独立性存在例外情形,如出于公序良俗考虑,信托财产不能对抗有家庭抚养义务的债权人,若信托设立人对信托财产一直保有控制权并可随时动用,这部分财产也不独立,其债权人有权追索。第三,信托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使其成为目前唯一准许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但需要明确的是,信托产品并不保本保收益,监管层已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信托基金投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保本风险方面,本金发生亏损的概率虽低但并非完全没有,当证券市场剧烈下跌来不及止损平仓时,就可能发生净值亏损冲破缓冲垫的情形,优先信托委托人的本金就会亏损。利率风险方面,国内现行利率一年调整一次,一年期信托产品一般不会产生利率风险,但两年期以上的产品需看资金运用合同的具体条款。
信用风险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风险因素,直接影响本金能否收回和预期收益能否实现。评判信用风险需综合考察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情况、项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实力、信用提升手段如抵押质押是否过硬、担保方信用级别、有无保险介入,以及信托公司自身的信誉度和从业经验等。一般来说,基础设施类信托好于房地产投资和其他类型,运用于大企业集团的信托好于运用于一般公司的信托,抵押担保充分的信托好于一般信用型信托。
流动性风险方面,现有信托产品一般只能以合同形式转让,不具备成型的转让市场,风险相对较大,但信托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已对此给予了充分的收益补偿。此外,信托设立过程中若存在信托目的违法、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设立信托是为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信托的独立性可能不被认可,出现信托被"击穿"的情况,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