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入住须知:
一、入住本养老院的老人均采取自愿入住的原则,并且本人适宜过集体生活。
二、入住人入院时,须持送养人、养老人的身份户口簿的复印件,孤老者应由单位或亲友护送,并与院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凡有传染病、皮肤病、疾病急性期或不适合入住养老院的疾病,不得入住。
四、送养人到本院财务处交款。
五、本院的费用按月或限期一次性提前交付,如逾期未交付,每延误一天应按交付金额的0.5%交滞纳金。如逾期7日未交,院方有权终止入住协议(入住人中途退出本院时,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付费,满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
六、入住人应随身携带个人的医疗证、身份证及有关看病手续,方便急病时到医院就诊。
七、本院规定,为了便于房间管理整齐,入住人需使用养老院提供的床上用品。
八、入住人自带家具家电时,应先征得甲方同意,自带家电家具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自带家电所耗电量由入住人支付。
九、本院有权对入住人自备食品和丙方为老人提供的食品进行协调管理,如食品有过期变质等不宜食用的,本院有权予以处置。
十、如甲方装公用通讯设施,入住人可自费拨打(收费标准按市话局标准执行)。
十一、入住人需带三套以上的换洗衣服、洗漱用具及日常生活用品,其他物品尽量不带入本院内。
十二、入住人入住后应按协议书约定的房间床位入住,不得私自变更或调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院方有权予以适当调换,入住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三、本院对入住人离院时的结账办法按日计算。
十四、在入住期间,如遇老人旧病复发或新患各种疾病,院方通知家属或单位,家属或单位接到院方通知后及时转院治疗,如延误时间出现意外,其后果自负。入住人所开药物自行保管,家属应告知护理人员,如不告知,出现意外其后果自负。如入住人有精神残障或完全失能,药物交由本院护士保管,配发。
十五、入住人在本院出现重病,自然摔伤或病故等事项,院方只负责及时通告老人家属或单位,并由其家属或单位前来处理,院方不承担责任。
十六、入住人外出实行请假制度,外出或回家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本人或家属签字,经本院批准方可离院,在院外发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入住人自己负责。请假七天以上,只扣除伙食费。
十七、入住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如出现违规、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致死的由行为人自己负责。外出酗酒就餐、房间内卧床吸烟酗酒、滋事寻衅、打人骂人,破坏公物造成后果的由行为人负责,并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院方有权与入住人终止协议限期出院。
十八、本院禁止抽烟。入住人抽烟,一经发现即协议结束入住。
十九、送养人给本院留下的联系电话和地址要真实可靠,以便联系,如有变动要立即通知院方,否则遇有紧急情况,无法联系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家属或单位负责。
二十、入住人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和现金及存折。入住人不准将与本院无关人员带入本院;入住人对其他入住人或本院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送养人应要负责赔偿。
二十一、探访住老人者必须遵守我院的管理制度。
二十二、入住人有意退出本院时,应及时通知本院,送养人应及时到本院办理出院手续,无送养人接入住人时,其他任何人不得将入住老人接走(送养人确定无法接入住人离院,应写委托单交给本院,方可将入住人接走)。
二十三、入住人终止协议,入住人在离院时自己的物品应同时带走(包括入院一次性交纳的床上用品),入住人病故后三日内,家属或单位应将其生前物品运走,院方不负责保管。三日内家属未取走的视为放弃,院方有权自行处理。
二十四、本须知未尽事宜,由入住人家属(单位)共同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
二十五、补充协议与入院协议及本入住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如老人(有行为能力者)执意外出,所发生意外与本院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