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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养 院 入 住 须 知
1. 能遵守院规、院纪,按时交付托费者均可入院。
2. 签订养老协议,需要有可靠的担保人(指亲属、子女或单位负责人)担保人必须按照协议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3. 送养方必须向护养院如实说明入住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对各种疾病要如实告知并做记录,要求入住者未患有精神病、传染病,且提供前30天内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若不能提供,我院负责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送养方承担.
4. 入住前须提供送养方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份,入住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份、病历本.
5. 为了保持护养院的统形象,入住者在入住时必须购买本护养院床上用品两套,若因入住者损坏、破旧等情况,送养方需重新配置,同时需携带本季节的衣服、尿垫等(如用护养院一次尿垫,费用自理).每件物品应在入住前绣上入住者姓名。
6. 由于室内空间有限,护养院只存入当季衣物,入住期间的新增衣物或日用品等其它物品须到护士站登记手续,否则出现丢失,护养院不予负责。其他物品:如家具、电器、燃器具、利器等涉及安全问题,不得私自携带或使用,若增加电器设备须征得院方同意,否则造成的切后果,由入住者承担。
7. 为了保证入住者的安全,入住长者的贵重物品(耳环、戒指、项链、现金等)须交护士站登记并保管,随用随取,否则,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8. 护养院原则上不许入住者自带药品,如有自带药品应先告知医护人员并到医疗室登记、签字,便于管理、观察,否则后果自负。
9. 为保证入住者的休息,探望时间为:早10:00晚20:00,家属可接入住长者外出或回家,须向护养院办公室办理请、销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院,末经批准随点外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入住者自负。
10. 送养方应支持护养院做好入住者的各项工作,若登记的电话、地址有变化,须第时间告知护养院办公室予以更改,否则后果自负。
11. 入住者应与他人搞好团结,积极配合护理人员搞好服务工作,积极参加护养院定期召开的座淡会,征求工作意见,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请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