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住对象:
1. 处于疾病恢复期,生命体征平稳,不需要较大用药调整以及抢救手术等高密度的医学处理,但因存在下列问题,需要继续治疗和专业护理者,如留置导尿、鼻饲管、气管切开置管、需频繁伤口换药或带有压疮、下肢溃疡、需持续呼吸道维护和管理,如吸痰、雾化吸入、给氧治疗、处于造口适应期、长期腹膜透析等。
2. 生活不能自理(barthel指数评定为中度或重度依赖),因家庭和社区卫生服务无法满足其需求者,如长期卧床者或因瘫痪、身体残疾、机体功能衰弱等原因不能自行进食、沐浴、更衣、移动、控制大小便等。
3. 重症疾病(癌症晚期),需临终关怀和姑息治疗者。
4. 认知障碍者:被确诊为痴呆、老年脑、脑外伤后遗症等。
二、拒收住对象:
1. 有超出护理院服务能力的医嘱或医学问题,如生命体征不稳定、严重感染、用药需要较大调整、需频繁进行抢救者。
2. 有持续伤人或自残行为者。
3. 处于精神疾病急性期和治疗期者。
4. 患传染性疾病者。
